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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良律师
徐州专业离婚律师_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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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杨中良律师((联系方式:158-5233-0825)   执业律所: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1610722795   执业年限:10年   个人简介:杨中良律师,中共党员,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案件,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宣讲团讲师,徐州市法学会会员、徐州市第二届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分局授予“2020-2021年度优秀律师”、“中国司法法律顾问团”律师、多次获得华律网颁发的“最具人气律师”、“最具正义感律师”以及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颁发的“先进工作者”、“十佳代理成功案例”等荣誉称号,多次参加全国各地婚姻家事论坛,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离婚案件,有10年婚姻家事案件代理经验,帮助800+家庭解决了婚姻和财产的处理问题。   专业领域: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深耕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婚内财产约定、离婚损害赔偿、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等核心业务,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大额债务认定、隐匿转移财产追查的复杂疑难离婚案件;常年为高净值人群提供婚前/婚内财产规划、家族财富传承非诉讼法律服务。   执业经历:   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0年,累计代理相关离婚纠纷案件800余件,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子女抚养权、追回赠与第三者财产超3000余万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不实婚内债务主张。   熟稔婚姻家事审判实务,擅长针对不同案情制定个性化诉讼与调解策略,多次通过谈判高效化解纠纷,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当事人及子女的伤害;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团队“会诊式”服务,以团队集体智慧保障办案质量。   典型案例亮点:   1.全国首例标杆案件:代理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以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方式结案,该案方案被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采纳并全国推广。   2.复杂房产分割案:针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父母出资的混合型房产,通过梳理资金流水、调取产权档案,成功主张按份共有,助当事人多分房产份额及增值收益400万余元。   3.大额财产返还案:代理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案,成功追回汽车、房产、股票、古董及转账等财产,合计价值3000万余元。   4.高净值离婚案:代理某集团法定代表人离婚纠纷,妥善处理公司股权、大额保险理财分割事宜,实现当事人财产权益最大化。   5.抚养权变更案:收集对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完整证据链,庭审中有力驳斥抗辩,成功为当事人变更抚养权,并争取到更高标准抚养费与完善探视权方案。   6.债务抗辩案:证实对方主张的婚内债务为个人挥霍所用,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7.高效离婚案:在离婚冷静期内快速收集关键证据,不到一个月助力当事人成功离婚,打破“离婚难”困境。   专业优势:   1.精准办案思路:深耕复杂财产分割规则,擅长梳理房产、股权、理财产品等核心财产线索,快速定位案件突破口。   2.谈判与庭审兼备:兼具调解谈判技巧与庭审辩论能力,既能促成和平解约,也能在法庭上强势捍卫当事人权益。   3.团队协作保障:依托“四个中心”研究成果,对重大案件实行集体会诊,确保办案方案专业严谨。   4.人性化服务理念:兼顾法律专业性与人文关怀,处理案件时充分考量子女利益与当事人情感需求,提供有温度的法律解决方案。   社会职务与荣誉:   -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宣讲团讲师;   -江苏省徐州市法学会会员、徐州市第二届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分局授予“中国司法法律顾问团”律师、“2020-2021年度优秀律师”;   -连续荣获华律网“最具人气律师”、“最具正义感律师”荣誉称号;   -多次获得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年度“先进工作者”、“十佳代理成功案例”荣誉称号;   -多篇法学论文在徐州市法学会“徐州法学论坛”、“徐州青年法学沙龙”征文比赛中获奖;   如您遇到离婚或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随时拨打离婚法律咨询热线   服务地区:徐州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汇邻湾写字楼11层A区第三个办公室   擅长领域:离婚纠纷,婚姻家事   教育背景:南京大学   担任的职务: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苏旭律所合伙人律师、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宣讲团讲师、徐州市第二届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获得的荣誉:   荣誉证书方面:   1、2015年12月18日,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由徐州市法学会和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首届徐州青年法学沙龙”征文比赛中论文《由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引发的思考》荣获优秀奖;   2、2015年12月23日,在徐州市云泉山庄商务酒店多功能报告厅,由徐州市法学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师大法政学院、中国矿业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首届徐州法学论坛”征文比赛中《执行难问题研究及对策》论文荣获三等奖;   3、2017年12月22日在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多功能报告厅经过激烈的竞争最终荣获华律网2017-2018年度“华律网最具人气律师荣誉称号”(江苏赛区唯一入榜);   4、2019年1月9日在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多功能报告厅荣获“华律网风云人气律师”奖杯;   5、2021年12月在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荣获“赵某某与童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年度十佳辩护(代理)案例;   7、2021年12月31日,在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荣获“2020-2021年度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   7、2022年1月24日在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多功能报告厅荣获华律网2021年第九届年度卓越律师风云榜“最具正义感律师”荣誉证书(徐州地区唯一入榜);   8、2022年3月10日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分局颁发“2020-2021年度优秀律师”荣誉证书;   9、2022年8月26日由徐州市律师协会颁发“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宣讲团讲师”荣誉证书;   10、2022年12月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颁发“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荣誉证书。   11、2023年5月16日加入中国法学会。   12、2024年1月6日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荣获“2022-2023年度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   13、2025年7月获得中国司法“法律顾问团”成员律师荣誉奖牌   14、2026年1月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颁发“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荣誉证书。   重要经验总结:全国首例标杆案件:代理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以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方式结案,该案方案被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采纳并全国推广。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1:   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完全有法可依   2023年某日,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突然被法院查封,在外地出差的赵某某饭也吃不上,票也不能买,急的团团转,后得知是妻子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在此之前赵某某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后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开庭,遗憾的是,妻子在起诉离婚之前已经将所有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赵某某此时心中的悲愤无以言表,经历了感情的背叛,赵某某深知男儿有泪不轻弹,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后来找到了律所的杨中良律师。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团队律师一起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一场财产争夺战自此拉开帷幕。首先,杨律师向法院提出财产申报令,请求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次,杨律师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到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调查赵某某妻子名下所有银行卡信息,调取所有交易流水信息,查明转移财产的情况。最后,杨律师请求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赵某某妻子名下三家公司进行资产、股权评估。   最终,该案在杨律师团队的努力之下,二审法院得以维持原判,将赵某某妻子提出的上诉请求财产部分全部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妻子转移、隐藏财产侵害赵某某合法财产合法判决,赵某某妻子苦心转移、隐藏的财产依法绝大部分判决给赵某某,部分其他款项全部判决给赵某某。   案例2:   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婚内监护权”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书下达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相识,于201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育有一女取名张小某。   2021年10月21日晚上,在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私自将孩子带走至今,故意藏匿孩子并拒绝将孩子送回申请人身边,不让申请人见到孩子,也不让孩子和申请人通话,申请人作为母亲,第一次和未断奶的孩子分开这么久,被告的行为给申请人和孩子的心灵都造成巨大的伤害,被申请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去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的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申请人天天以泪洗面思念孩子,想见到孩子,无奈之下申请人多次向社区居委会、妇联、公安派出所、焦点访谈、政府行风热线等有关部门进行求助,被申请人仍然不听劝告并继续藏匿孩子。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杨中良律师承办本案。   二、律师分析   杨中良律师通过接待委托人张某某得知,2021年10月21日晚上,在张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王某某私自将孩子带走至今,张某某无奈之下多次向社区居委会、妇联、公安派出所、焦点访谈、政府行风热线等有关部门进行求助,仍然没有任何的效果,最终选择走法律的途径,但是问题来了,双方还在离婚的六个月的冷静期内还未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在婚内起诉探望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不一定支持的。接案后杨中良律师仔仔细细的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只有极少数婚内探视权和监护权的判决,还都是法院不支持的,都是离婚后探视权和监护权的判决书。虽然说起诉婚内监护权和探视权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委托人的利益一定要保护!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杨中良律师认为双方虽然未离婚,只是分居而已,但是两人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对孩子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当然也有抚养、探望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法院应该支持张某某监护、探望孩子的权利。   另外,杨中良律师注意到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原告也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方便快捷,还可以强制执行,类似和《人身保护令》一样的效果。经过和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最终愿意按照人格权侵害禁令下裁定书。   三、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主张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但并不能据此否定申请人的监护权,在申请人的监护权未被依法撒销前,其监护权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不应侵害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使。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父母,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并应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申请人自2021年10月21日起,未能见到其孩子,期间申请人先后向妇联,社区,公安、媒体等部门反映或求助,希望能解决其监护权问题,法院亦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希望双方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但均无果,被申请人多次强调申请人现在探望孩子的时机不成熟,即使在法院等职能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情况下也不合适,拒绝申请人直接抚养、探望张时溢。现母女已一年多未能相见,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烟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不以行为人的行为被确认违法、行为人具有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重在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亦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妇联、公安机关反映问题的材料等,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王某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张某某监护权的侵害。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敬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将根据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变更   委托人李某某与前夫已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女归前夫抚养,后来李某某发现前夫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管不问,孩子经常生病,学业上更是一落千丈。眼看孩子情况每况愈下,前途尽毁,李某某心急如焚,立刻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可在2024年年底,委托人李某某却收到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孩子仍归前夫抚养。李某某认为判决不公平,不合理,于是找到我所杨中良主任代理上诉,最终成功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后,杨中良主任和团队第一时间对一审判决进行深入研讨,第一时间列出上诉新证据目录、制定最佳上诉方案,并根据一审判决的情况分析,针对性的收集新证据。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未经前夫同意私自带走孩子,没有事实依据。在一审中对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是私自带走孩子,一审法院却擅自认定李某某私自带走孩子,对此杨主任到公安派出所调取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破解此问题。其次,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三项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形,法院应该支持。本案婚生女已经十三周岁,法院在一审判决应该而且必须征求孩子的跟谁生活的意愿,可一审法院却未征求孩子的意见直接判决不允许变更抚养权,并在判决书中陈述孩子的意见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对此,二审开庭前杨中良主任做了充足准备,特向法院申请必须通知孩子出庭陈述个人意愿,又要求孩子自行书写一份跟随母亲生活的材料一份,以证明自己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强烈意愿。最后,又向法院提交了孩子和母亲在南京生活、学习非常和谐的相关视频和照片证据,证明孩子实际上已经融入母亲的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该案在杨主任婚家团队律师的努力争取之下,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直接改判孩子归委托人李某某抚养,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某母女二人相拥而泣,激动万分,女儿终于能在自己身边成长,正义终于得到伸张,二审法院的公正司法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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